尊敬的委托人/受益人:
感谢您投资四川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投资的“四川信托•锦绣9号财富管理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信托计划”)。我公司作为受托人,始终坚持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原则,忠实地为委托人管理、运用及处分信托财产。2018年04月13日,本信托计划终止,我公司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对本信托计划进行了清算。现将本信托计划的清算情况报告如下:
一、信托计划概况
(一)信托计划名称:四川信托•锦绣9号财富管理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二)信托计划规模:159,700,000.00元人民币。
(三)信托计划期限:2017年05月09日至2018年04月13日
(四)信托相关主体
1、受托人:四川信托有限公司
2、保管人:兴业银行
3、信托经理:靳亦锦
二、信托项目经营管理情况
(一)信托资金运用情况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交付信托资金于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将信托资金用于信托资金投资于流动性资产、融资类资产、金融机构产品及符合信托计划文件规定投资标准的其他资产。。
(二)信托资金管理情况
我公司遵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本信托计划在兴业银行成都分行开设了单独的信托财产专户,并建立了独立的会计账户对信托资金实行单独管理和核算。信托期间,资金运用正常。
(三)涉及诉讼或损害信托财产、委托人或受益人利益的情况
无。
(四)信托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无。
三、信托项目收益及分配情况
截止本报告日收益及分配情况如下表:
四、声明
至2018年04月13日,我公司遵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设计并完成了本信托计划,并依照《四川信托•锦绣9号财富管理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受托人义务,实现了信托目的。
根据信托合同约定,受托人在信托计划清算报告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未收到受益人或其继承人提出的书面异议的,四川信托有限公司就本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受托责任,特此声明。
四川信托有限公司
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