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委托人/受益人:
感谢您投资四川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投资的“四川信托•蜀都16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信托计划”)。我公司作为受托人,始终坚持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原则,忠实地为委托人管理、运用及处分信托财产。2018年04月04日,本信托计划终止,我公司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对本信托计划进行了清算。现将本信托计划的清算情况报告如下:
一、信托计划概况
(一)信托计划名称:四川信托•蜀都16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二)信托计划规模:64,200,000.00元人民币。
(三)信托计划期限:2016年05月30日至2018年04月04日
(四)信托相关主体
1、受托人:四川信托有限公司
2、保管人:兴业银行
3、信托经理:常虹
二、信托项目经营管理情况
(一)信托资金运用情况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交付信托资金于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将信托资金用于(1)银行存款、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AA+级企业债、A-1及以上短期信用评级的企业短期融资券、债券逆回购、货币市场基金及其它货币市场产品;(2)以贷款、权益类投资、股权投资等方式向资质良好的企业或国家政策鼓励支持的行业及重点发展行业提供资金支持;(3)信托计划或信托计划受益权,包括信托受益权或结构化证券投资优先级受益权等;(4)银行保本理财产品;(5)证券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6)基金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7)信托业保障基金;(8)其他高流动性、低风险的固定收益资产。。
(二)信托资金管理情况
我公司遵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本信托计划在兴业银行成都分行开设了单独的信托财产专户,并建立了独立的会计账户对信托资金实行单独管理和核算。信托期间,资金运用正常。
(三)涉及诉讼或损害信托财产、委托人或受益人利益的情况
无。
(四)信托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无。
三、信托项目收益及分配情况
截止本报告日收益及分配情况如下表:
四、声明
至2018年04月04日,我公司遵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设计并完成了本信托计划,并依照《四川信托•蜀都16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受托人义务,实现了信托目的。
根据信托合同约定,受托人在信托计划清算报告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未收到受益人或其继承人提出的书面异议的,四川信托有限公司就本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受托责任,特此声明。
四川信托有限公司
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七日